上海思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思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608号
原告:***,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思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A区411-3室。
法定代表人:甘霞,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思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