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856***与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785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英、贾秀辉,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
法定代表人:甘霞。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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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