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7754号之二
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48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A区41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 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