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7754号
申请人: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48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A区41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82,461.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2,461.63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 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