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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7754号 申请人: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48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A区41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82,461.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2,461.63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 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