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77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48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A区41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之申请,本院作出(2022)沪0107民初177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82,461.6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2,461.63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 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