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安通科技有限公司、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95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楼B座10层052。

法定代表人:刘一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占海,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羽茜,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被申请人:天津市安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七道交口远航商务中心33-2-8-4层。

法定代表人:王培林。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安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248号民事裁定书, 冻结天津市安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内存款47880元。2021年3月22日,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安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内存款4788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99元,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百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吕鑫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