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通科技有限公司

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安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248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楼B座10层052。
法定代表人:刘一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占海,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洁,女,1993年5月13日出生,满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被申请人:天津市安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七道交口远航商务中心33-2-8-4层。
法定代表人:王培林。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市安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内存款4788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安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内存款4788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百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鑫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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