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源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9081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天津微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第三人:天津市源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贺新村中心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家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天津市源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