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903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浙*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舟山市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175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颢商务大厦在建工程经本院在另案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要求以物抵债。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予以必要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903执21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