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

***与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2民初259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783号。
法定代表人曹红军,董事长。
***与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张子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自愿撤回起诉,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潍坊安骏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