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

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5民初1294号
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红嘴开发区文博路2555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总经理。
被告: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733号。
法定代表人:曹红军,总经理。
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长虹
人民陪审员  陈志英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