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2民初259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系自愿撤回起诉,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潍坊安骏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