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鑫尔利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宗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德州监狱,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崇德六大道北首****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林,监狱长。
本院在执行安平县鑫尔利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德州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2018)鲁1491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491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李文桥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