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7101民初346号
原告:安平县鑫尔利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黄城镇东北黄城村村东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553336938E。
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卜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395434T。
法定代表人:章胜华。
原告安平县鑫尔利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安平县鑫尔利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平县鑫尔利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花桂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舒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