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5694号
原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政通中路南19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08877192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光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川汇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BFRN5F。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照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川汇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