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固镇302省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庆丰,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29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胜楠。
被执行人:张胜楠,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
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张胜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11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乡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张胜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保柱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6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名下车辆已报废、无房产、无证券。
3、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司法控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的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林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裴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