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02民初1332号
原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豆福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敬
书记员 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