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23民初2855号
原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张连风于2020年11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丽红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