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财保1号
申请人:***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营乡尧石得村(原白营老砖厂)。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宋宽宽(实习),湖南旷真(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固镇302省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庆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759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金额:970759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759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