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848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任固镇302省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庆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丕贵,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东风路南段创新大厦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栓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92元,减半收取计38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丽红
人民陪审员 芦合芹
人民陪审员 江保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