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029执保9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湘桂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B栋18层18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湘桂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广西湘桂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573606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广西湘桂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价值573606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