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湘桂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湘桂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1029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0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湘桂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B栋18层18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湘桂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车辆、工商登记等均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