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吴沟村华严寺36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黑龙潭村燕庄3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黑龙潭村周庄1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栗子店村西老庄50号。
被执行人白金聚,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白砦村北街46号。
被执行人河南省帝春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协作路18号院计划路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0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白金聚、河南省帝春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