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恒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7财保186号
申请人: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熙城都会(龙安双创园)12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董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安,系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伟,系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恒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花官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花庆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恒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恒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