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泰安市宝峰钢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11执恢16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宝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陆成峰,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秀锦,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泰安市宝峰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厚忠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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