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02执恢27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已履行(2017)黑02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王晓海
审判员 田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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