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蒙发热力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5913号
原告: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捷,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蒙发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蒙发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2020年9月1日,原告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呼和浩特市蒙发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元。
审判员 王晓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