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恒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1673号之三
原告: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熙城都会(龙安双创园)12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董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安、程庆伟,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恒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冀南新区花官营乡花官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花庆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恒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37元减半收取821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河南省东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永军
人民陪审员  丁伟伟
人民陪审员  徐俊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