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25民初3714号
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8.24元,减半收取计999.12元,由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贻国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