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晋05**执保24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666251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晋0525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5月2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6251元(冻结期限为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保全标的666251元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