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5444号
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574290365,住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0号恒欣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青***商贸有限公司(*****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MA7572NM48,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59978567,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商贸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0元,减半收取12240元,由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