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34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59××××。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