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鸿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孟州市力源电料商行与开封市鸿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23民初2835号
原告孟州市力源电料商行。
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西段。
负责人:张志丰。
委托代理人刘延文,男,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鸿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尉氏县城建设路南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州市力源电料商行与被告开封市鸿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州市力源电料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州市力源电料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力源电料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