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鸿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全、开封市鸿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3民初284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旗,男,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全,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尉氏县。
被告:开封市鸿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男,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保全、开封市鸿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高升与被告*保全、开封市鸿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问题已达成协议,原告张高升于2018年7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高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