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7136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7136号
申请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思安街99号鑫能商务广场1幢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82588290。
法定代表人:许玉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奋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汪文彬。
被申请人:汪文彬,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申请人:朱邦洋,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沃行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文彬。
被申请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文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汪文彬、朱邦洋、沃行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汪文彬、朱邦洋、沃行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2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汪文彬、朱邦洋、沃行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2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淑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