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执128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611弄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汪文彬。
**与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发生争议,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2020)办字第7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计人民币30,000元。届期,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向被执行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7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屋、股票、支付宝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12月,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 鸿

审 判 员

朱 俊

审 判 员

孙佑正

书 记 员

赵沁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