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执71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青舟路220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
被执行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611弄18号1幢。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青人社监(2021)罚决字0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明确:对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届期,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