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执行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 单位代表人:汪文彬,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等发生争议,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21)办字第230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申请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10,000元(款项按如下方式支付:于2022年1月25日之前支付80,000元,于2022年3月15日之前支付30,000元,如任意一期逾期,申请人可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争议。届期,被申请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开顺海船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之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股票、支付宝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鸿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佑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