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8717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399S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85522798R。
法定代表人:吴廷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
法定代表人:梅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彬、魏中铭,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恒大珺睿府项目,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富民路与建民路交叉口。
负责人:寇栋。
原告***与被告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恒大珺睿府项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 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