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22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399室。
法定代表人:吴廷刚,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肇东县。
被执行人: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梅,经理。
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300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律师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27434元、公告费2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欠款1300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律师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27434元、公告费2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任爱平
审判员  刘云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