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97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399S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85522798R。
负责人:阳作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
负责人:赵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恒大珺睿府项目,住所地:濮阳县富民路与建新路交叉口。
负责人:寇栋,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恒大珺睿府项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