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21民初178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象山大道**东方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043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住所,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莫家山**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MA49BJHC0L。
法定代表人:仁庆堂。
关于原告**发与被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5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田先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