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

***、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99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伟,钟祥市柴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象山大道142号东方国际广场A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04339。
法定代表人:陈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江涛,京山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京山经济开发区莫家山1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MA49BJHC0L。
负责人:任庆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计15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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