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

***与荆门市三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4财保5号

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象山大道142号东方国际广场A座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7512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卡号为X上的存款875128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489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艳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杜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