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82民初5926号
原告: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敬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707836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香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平湖国际进口商品城欧情商业街**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404606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香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2元,减半收取3401元,由原告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