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1914号
原告:山东融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中段西安交大科技园5号楼12层A3室。
法定代表人:周立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阔,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湖西派出所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正全,经理。
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总经理。
被告:金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京山经济开发区屈场村。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建环保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会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城办事处北环路东段农业科技园西邻。
法定代表人:马兆慧,经理。
被告:聊城市鼎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路南育新北街东育新苑小区公建A1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被告:北京金瑞中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9号院3号楼7层801。
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
被告:华建中能(北京)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9号院3号楼7层803。
法定代表人:郭宪进,经理。
被告:金瑞(京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经济开发区金瑞物流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被告:鑫鹏(京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屈场村。
法定代表人:吴秀红,总经理。
被告:金瑞(京山)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屈场村。
法定代表人:周佑光,总经理。
被告: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政府区。
法定代表人:高绪刚,经理。
被告:聊城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北街村30号。
法定代表人:于桂珍,经理。
被告:山东华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勇,总经理。
被告:王立,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刘杰,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刘栋,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山东融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金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山东华建环保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会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聊城市鼎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瑞中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建中能(北京)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瑞(京山)置业有限公司、鑫鹏(京山)置业有限公司、金瑞(京山)商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立、刘杰、刘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山东融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融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32元,减半收取计3566元。
审 判 长 王英杰
人民陪审员 刘 锐
人民陪审员 吕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