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8457号
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2701M。
法定代表人:何安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以下简称地质队)与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地质队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地质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计1334元,由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负担。
审判员向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