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3执2874号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3民初159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523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素梅
代书记员 郭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