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冕宁县泸沽镇人民政府与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3433民初629号之一
原告冕宁县泸沽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陆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2021年4月21日开庭审理时其当庭明确(庭审结束提交诉讼赔偿清单),并经被告答辩确认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已经超过20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冕宁县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对一审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民事案件无管辖权。依照该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标的额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同时,对于被告庭审提出的回避申请,本院不再另行重复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伍 彬 人民陪审员  陈利维 人民陪审员  何仕锟
书 记 员  杜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