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漳州市平原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6367号
原告:漳州市平原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原告漳州市平原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平原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